朔文旅发〔2019〕67号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八项规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5月8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5月9日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局机关财务状况;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六)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按照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预算建议,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科室和下属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由财务室对各科室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单位预算建议,经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财务室定期向书记、局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四)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五)对年初市财政未安排预算且必须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以及申请上级部门主导分配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由财务室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或上报相关部门。中央、省级资金申请按中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
各专项资金用款科室负责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负责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财务室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决算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局财会人员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组织机构
1.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相关规定实行财务会商会审制,成立局财务小组,小组成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财务分管领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2.局财务小组职责:①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审核把关,进行财务会商会审;②按照预算优先、急事优先原则,从严从紧、按序安排支出事项;③实行财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财务实行分级负责制,凡涉及经费使用事项的,统一填写《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经费使用呈批卡》。
2.各科室在安排评审、会议、培训、活动等项目时,至少应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一周编报详细的经费预算,并经书记、局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支出的审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经办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经单位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财务分管领导进行会审会签后,再到财务室报销。
4.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为:单笔支出 30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会审会签后报销入账;单笔支出3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局长并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三)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需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一)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朔财库[2012]4号)文件,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各项支出,包括差旅费、限额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买办公支出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1、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2、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信用卡授信额度内,优先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3、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支出报销程序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
4、下列情况不得给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①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凭条明显不符的;②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③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④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式的支出;⑤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二)会议费支出管理制度
1.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局办公室统筹机关会议管理。会议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朔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朔财办〔2014〕10号)管理和使用,执行中不得突破。
2.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方可召开。
3.会议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地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1.培训费是指局机关组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等其他与培训有关费用。培训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朔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朔财办〔2014〕9号)执行。
2.单位各科室应当在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以及列支渠道等),报局务会批准后施行。 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以及调整预算的,报书记、局长审批。
3.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4.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批准审批件、培训通知、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讲课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局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差旅费用支出办法报销。
6.规范局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按照《朔州市财政局、朔州市委组织部、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朔财文〔2018〕54号)开支培训产生的师资费。
(四)差旅费支出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含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抽调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关于《朔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文件规定,控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单,附相关培训或出差通知文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报销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若没有相关培训或出差通知文件的其他临时性外出,必需填写《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差审批单》,报办公室备案后,再由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局机关班子成员必需书记和局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3、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严格按照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核定标准范围内执行。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遥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4、市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市外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10元。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5、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本市内(除市区内)因公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外省内因公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补助。省外出差参照省财政厅规定按出差目的地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因外出期间发放伙食补助,一律不报销餐费。
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本市内各县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乘坐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通行贵宾通道、乘坐旅游船和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7、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食宿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其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绕道到与工作无关的第三地,不准无故提前或滞留,不准借机游览或参观,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8、收取会务费的会议、非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正式培训、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收费培训和学习班,原则上不批准参加。
(五)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制度
1、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
3、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制度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派车制度。
1、公务外出,应由各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持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办公室派车。
2、机关车辆加油和其他车辆费用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办法。包括燃油、高速路ETC充值、小的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进行结算。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或者产生的其他车辆费用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由陪同人员签字方可报销。
3、除单位公车外,任何私家车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车辆保险费、修理费、燃油费和过路费。
(七)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局机关公务接待,要遵循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朔办发[2018]4号),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
(八)办公费支出管理制度
办公费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的购置费用。
机关办公费用涉及物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实物购入后,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日常由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机关各科室原则上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特殊情况确需自行购置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报书记、局长同意后方可购置,报销时均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合同书及详细清单,并有实物验收人签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1、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科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维修、盘点、清交、登记及未使用资产的保管工作。
2、各科室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
3、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科室事先申请,办公室审核,数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经过会审会签后采购,3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局长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4、固定资产的报损:按财务制度履行报损手续,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5.关于固定资产的调拨,是由调出部门填写 “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6.固定资产的处置: 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损坏实行责任赔偿制。
(十)其它费用管理
1.印刷费支出管理制度
印刷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需通过政府采购报备程序,各科室外出打印,需填制打印申请单,注明用途、数量、金额等内容,由科长、分管领导核准签字,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到财政协议中标单位印刷,凡不在印刷定点单位的发票不予报销。
2.书报杂志费管理制度
局领导和各科室的书报杂志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于上年第四季度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自行订阅。特殊情况平时需要征订或购买的,各科室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拟订购的书报刊名、预计价格、具体用途,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专项经费支出
1.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2.专项经费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购置与本项工作无关的办公用品或其他设备。各项目承办科室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项目、按预算、按用途、按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预算中没有核定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工作经费的,原则上不能开支。不得使用项目经费为局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八条(一)局机关因工作需要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由书记、局长直接签署或授权指定专人签署,并加盖局机关印章,各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要素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付款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局机关聘用法律顾问把关审核。
(三)订立合同的相关科室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局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财务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人员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下属单位财务独立建账,每月15日前向局机关财务室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实行年度财务汇报和检查制度,下属单位负责人每年要向局党组会议报告本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并配合局机关开展财务内审。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条 机关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审核,按章办事。会计核算要做到手续完备,记账及时,日清月结,按月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银行对账单。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按期整理归档会计档案。负责编制、汇总年度预算和年度经费决算,按时准确审核各种支出的报销单据,按时准确完成各类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信息。
机关现金业务尽量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数额,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1000元以上的款项都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经2019年5月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