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市局将于近期开展2019年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注册时间
2019年7月18日—8月20日,集中办理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首次注册、延续、变更注册及执业资格证书换领(补发)等手续。
二、执业资格申请注册条件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此外,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应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广电局人事处:
1.《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3.《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二)延续注册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省广电局人事处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播音员主持人证》,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变更注册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向省广电局人事处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播音员主持人证》,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四)执业资格证书换领(补发)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播音员主持人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向省广电局人事处申请换领或补发《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五)执业资格证书销毁
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播音员主持人证》,交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科。
三、组织安排
朔州广播电视台负责本单位的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指导督促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执业资格注册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要严肃各项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做好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
联 系 人:梁小飞
联系电话:0349-2026609 18634919663
邮寄地址:朔州市开发北路42号文旅大楼422室
邮政编码:036002
附件: 1.首次注册申请表
2.延续注册申请表
3.变更注册申请表
4.延续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