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是朔州市人民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建制,挂朔州市文物局牌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和文物及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文物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交流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和旅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市艺术教育,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
(五)负责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与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组织实施文化旅游科技发展规划与广播电视传输网覆盖规划。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和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文化与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建设。
(七)指导,管理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按照省厅委托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发展,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及文物市场、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综合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发布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旅游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三)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与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安全工作,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 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下放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化和旅游与文物融合发展。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