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文发〔2018〕6号
各区县文化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深刻汲取2017年我市中煤担水沟煤业“1·17”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市安委办字[2018]1号文件《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系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督促各单位全体职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2018年全年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基础。
二、 活动时间
2018年1月2日—1月31日
三、 活动范围
全市文化系统监管企业及市属各单位。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媒体广泛传播宣传活动
1.各区县文化局,市属各单位广泛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和安全警示、提示,每周至少播出一条安全生产新闻,广泛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或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2.已经开设本单位门户网站的部门、单位,要在网站首页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及时发布、更新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3.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及时发布、更新相关工作信息,扩大安全生产的宣传范围,努力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事故集中警示教育活动
1.各区县文化局,市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前要集中组织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2.各单位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专门设立固定警示教育专栏,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经验和事故预防预警宣传教育。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全体员工至少观看一次安全生产系列警示教育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开展全员岗位安全培训活动
各区县文化局、市属各单位,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列为一项重要培训内容,在“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期间,组织本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规定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朔普法办[2017]12号)要求,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宣讲安全生产警示案例;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进行现场“以案释法”宣传。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安委办[2017]35号)要求,深入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监管单位全方位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的领导,成立了以郭文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分管领导为成员,“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办公室设在法规科,王新民同志具体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总体安排,负责我系统宣传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安排、合理统筹、有序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强化督查检查。各区县,市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及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月”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区县、市属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督查情况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朔州市文化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