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的建设、管理与应用,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成为政务信息公开、对外宣传、重要平台,提高全局政务信息化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相关内容,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主要任务是展示我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工作在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发展中的形象,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联系,加快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第二章  信息审查与上网

  第三条  建立由采集、审查、上网、更新(撤除)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各类文稿(含电子版),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下发的相关文件,都要报送网站;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各类文稿、总结、讲话、统计报表等(含电子版)等要及时上传网站。市、县区文化局的重大活动,如重要会议、学习、领导下乡调研、文化执法、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都要事先通知网站并邀请网站参加。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确定专人,为“朔州市文化局网站”提供信息。并提供书面材料包括领导签字。

  第六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查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经过单位领导或局领导审查后,方可上网;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不准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登载;要严格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信息安全。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网发布,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字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文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上网发布。没有经过审核的信息,任何人无权安排上网发布。

  第七条  信息上网与更新由市文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对上网信息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提高信息时效性,“综合新闻”要尽可能做到每天更新,其它栏目即时上网。

  第八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栏目信息复查工作,及时通知网站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九条  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要做好与市政府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要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要求,结合我局每年度开展的重点工作,对首页进行适时改版,增强完善网站功能;协助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我局网站进行自查、测评与考核,达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要求。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条  要进一步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网站建设中,要采用国产硬件产品和国产正版软件;在网站使用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对操作系统、主要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网站安全运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外部攻击,并保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局领导每年对网站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