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庆假期即将来临,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发布一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万人自制猪头肉、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旅游产品,并进行宣传、招徕,组织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5月,晋城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组织56名小学生、8名教师赴河南省开封市开展研学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2.13元、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4月,朔州市某幼儿园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无视整改要求,组织幼儿及家长150余人到榆次云泉谷景区旅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朔州市某幼儿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30元,并处82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麻某某处16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1月,阳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带领52名旅游者前往河北省白沟市开展一日游活动,选择无名称、无营业执照的购物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2024年5月,导游赵某在云冈石窟景区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引起游客投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太原某旅行社在微信小程序“SuperKid成长营地”的“户外营地”栏目里,有“2024巴厘岛亲子营南纬8°有天堂”和“2024新加坡独立营孩子的出国第一站”的出境游线路宣传,该公司不具备出境旅游许可,也申明不做国际旅游业务,系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5000元罚款;对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2024年1月,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谷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晋中市太谷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3月,导游张某受太原某旅行社的委派,带团赴五台山一日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售卖“文殊智慧笔”。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对委派导游张某的太原某旅行社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广大旅游者在旅游消费时,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审慎甄别旅游产品,理性消费,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