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在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案
当事人朔州市祥瑞林牧有限公司在未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且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项目施工图斑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挖掘取土用于整改项目土地平整,取土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野猪口1段、明长城南寨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且施工取土行为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野猪口1段、明长城南寨段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在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违反了《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03月05日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朔州市祥瑞林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朔州市祥瑞林牧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因施工取土破坏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进行恢复。
案例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存在违法建设案
2024年4月,应县慧源建材门市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原办公用房地基上重建办公用房,该位置属于佛宫寺释迦塔III类建设控制地带。应县慧源建材门市部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佛宫寺释迦塔(应县木塔)建设控制地带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应县慧源建材门市部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物普法提示:《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深厚的科学文化价值,是宝贵财富遗存。公民应当珍惜和爱护,切勿因一己私欲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