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演出案

2025年9月12,接上级《案件线索转办函》后,朔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朔州某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通过自有账号发布了涉及举办演出的视频。经立案调查,查明该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于店庆日举办了营业性演出活动,并邀请香港艺人参加,但举办演出活动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构成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该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具备主体资质的情况下举办演出活动,不仅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由于其缺乏举办演出的主体资质,在演出质量把控、意识形态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该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为了警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在举办演出活动时要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