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案
【关键词】
拒不改正 质量保证金 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限制从业
【要旨】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事由:2025年8月,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发现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2月,本机关对其作出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6年3月10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2026年3月23日调查终结。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李某作为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从业。
依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应当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限制从业: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时间从2025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的行政处罚决定。
